一、三要件識破“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
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
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
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1非法性
“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一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
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
“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安惶囟▽ο蟆奔瓷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二、常見的非法集資方式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條例》重點回顧
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四、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集資款和違法所得作為罰款根據。
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協助人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五、非法集資風險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8)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